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潢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裁量标准和行政检查等信息予以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

  1.执法单位名称:潢川县农业农村局

  2.办公地址:潢川县环城西路104号

  3.联系电话:0376-3931962

  4.执法人员:本局持有执法证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权限

  本局依法承担全县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具体执法权限包括:

  负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畜禽屠宰、渔业渔政、农机安全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职责。

  三、行政执法依据

  本局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农业农村部及本省、市、县颁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程序

  本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履行执法程序。主要执法程序如下:

  行政检查程序:制定检查计划,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豫企码平台备案 →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扫码入企出示绿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 →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 归档。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 → 调查取证 → 案件审查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 法制审核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送达 → 执行 → 结案归档。

  行政强制程序: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告知理由及权利 → 实施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并制作现场笔录及清单 → 后续处理决定 → 归档。

  五、行政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陈述申辩与听证: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本局严格执行《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版)》。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较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等阶次。

  七、监督与投诉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举报:

  监督电话:0376-3931692

  电子邮箱:hcnyj116@163.com

  来信地址:潢川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65150

  潢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