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每一个公正的裁判,都是对市场信心的有力托举。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洋河法庭收到辖区企业一面“公正无私若青天 断案精准似鹰眼”的锦旗,短短十四字,饱含企业对法院公正司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由衷认可,更彰显平桥法院以司法“硬功夫”优化营商“软环境”的坚定担当。

2020年12月,信阳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绿雕工艺品制作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信阳某公司定制节庆景观绿雕,总价款18.58万元,付款分三阶段:合同签订后预付40%即74320元作为定金;成品制作完成拍照核验、装车后支付50%货款;现场安装完毕当日付清10%尾款,全部货品需于2021年1月22日前制作完成。合同签订后,信阳某公司依约支付定金,甲公司随即投产。
临近交货期限,收货地因疫情全域封控,景区关停、物流中断,原定交付安排无法推进。信阳某公司第一时间通知甲公司暂停生产、暂缓交货,并协商止损,将已完工的货物另行发往低风险地区客户并支付货款25350元结清该部分货物。2021年4月,信阳某公司发函商议剩余货品延期至2022年春节前交付,甲公司收函后未持异议。然而后续履约中,信阳某公司多次催告对方提供成品照片核验、商议分批发货,甲公司却不配合验收,反而单方要求提前结清全部尾款。双方协商无果后,甲公司诉至平桥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信阳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万余元及违约金;信阳某公司当庭提起反诉,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受理后,洋河法庭庭长叶合青面对跨度五年、内容繁杂的聊天记录、往来函件及转账凭证,逐一进行梳理并核对细节,厘清不可抗力责任边界、确立合同违约主体及定金罚则适用标准,从零散繁杂的材料中梳理出完整的事实从而界定双方履约过错与责任归属。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义务。疫情全域封控属于法定不可抗力,管控停滞阶段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处置部分成品属于止损安排,并不能免除甲公司剩余货品的生产、验收、交付义务。疫情缓解后,定作人持续主动沟通履约事宜,全程秉持诚信善意;而甲公司拒不配合成品验收核验且自认部分款式未生产、部分货品仅完工半成品,还擅自将大部分成品转售给第三方,客观上无法履行全部交货义务,致使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双方争议的定金问题,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 20%。案涉合同总价款18.58万元,法定定金上限为37160元,因此信阳某公司预付的74320元中,37160元具备定金担保效力,剩余37160元依法认定为预付款。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解除双方合同;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信阳某公司返还预付款3716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74320元,共计111480元。
诚信是商事交易的基石,契约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本案虽因不可抗力触发履约僵局,但争议核心最终归于双方是否秉持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在审理中,不仅审查合同条款的形式合规,更着重穿透履约行为本身,审视一方是否以诚信原则配合协作、另一方是否借故加重对方负担,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公正”在司法裁量中的具体投射。
疫情封控虽可作为阶段性免责事由,但管控消除后,承揽方负有主动履约义务,不能长期以疫情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本案定作人全程积极协商催告,而承揽人消极履约、擅自处置定作物,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契约立则市场兴,公器明则信心足。这起跨省定作合同纠纷的公正审结,既是对市场主体履约守规的正向指引,也是平桥法院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平桥法院将持续聚焦市场主体经营难点、维权痛点,依托公正裁判筑牢全社会契约精神底线,以精准高效的商事司法护航各类企业稳健发展,让市场经营主体切实感受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刘晓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