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3日,息县临河乡某村发生一起邻里人身损害纠纷,村民赵某与冯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厮打,赵某使用方形铁管将冯某某打伤,经伤情鉴定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纠纷发生后,双方情绪激动,矛盾有进一步激化风险,临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迅速组织精干力量联合派出所介入处置,秉持“法理情融合,就地化解矛盾”的原则,扎实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有效维护了乡村邻里和谐与基层稳定。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坚持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稳控事态,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核实纠纷起因、经过及伤情细节,同时走访周边村民,还原事实真相。考虑到双方系同村邻里,低头不见抬头见,调解员摒弃“就案办案”的生硬方式,从邻里和睦、乡村和谐的角度开展劝导,既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赵某的法律责任与冯某某的维权途径,又结合农村邻里相处的乡情民俗,劝解双方互谅互让,放下争执隔阂。
针对冯某某的伤情治疗、误工等实际损失,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反复核算赔偿明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由赵某一次性赔偿冯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000元,冯某某收到赔偿款后,对赵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同时约定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谩骂、纠纷、厮打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2026年4月8日,在临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调解员、见证人共同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此次调解工作,调解员全程坚守岗位、耐心细致,既依法依规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兼顾了农村邻里的情感联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为乡村基层治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