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张某在县城骑电动车回家,途经姚某大门旁时天降大雨,张某到姚某大门口避雨时,不慎被拴在大门旁的狗咬伤,张某到医院清理伤口、注射狂犬疫苗共花费近3000元,后张某提出姚某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向其赔付全部医疗费用。姚某不认可张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双方就此事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后二人到庙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受理此案后,调解员随即与双方分别展开沟通,全面了解纠纷详情,并告知向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调解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

  在调解过程中,姚某认为自己养狗多年,平时用狗链拴在自家大门内,多年来从未伤人,张某此番被咬不排除有逗行为。张某表示当时路过姚某的家门时,因突然下雨,自己没带雨伞和雨衣,匆忙从车上下来,慌慌张张往房檐下走,直到被咬才发现大门旁拴一条狗,根本没有逗狗行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调解员首先向姚某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狗咬人虽算不上刑事案件,但侵权责任还是要承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姚某虽对狗采取了防护措施,拴了链子,但可能因链子拴的过长,致咬人事件发生,所以姚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针对姚某提出的不排除张某有逗狗行为的说法,调解员当场测量狗链的长度确实过长,再者张某当时为避雨慌慌张张,其被咬可能与狗受到惊吓有关,故张某也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调解员围绕双方在该事件中存在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双方本着结合现实、顾全大局、消除矛盾的原则,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工作,姚某,张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姚某向张某赔偿2400元作为张某疗伤疫苗、营养等费用。

  二、双方今后不再为此事引发矛盾和争议。

  饲养动物能对人类带来精神上的慰藉,为饲养人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乐趣。与此同时,饲养人也应当履行好管理责任,不使动物侵害别人的权益。此案中调解员通过释法说理,让当事人走出认知误区,自觉履行赔偿责任,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也让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