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整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规定(试行)》以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2026年6月1日施行)等规定,现就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责任
1. 严格审核入网者资质。对申请入驻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实行线上核验与线下核查相结合,线上逐一核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线下实地核查门店、经营场所、经营状况及合规情况,确保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资质真实有效、信息一致、合规经营,严禁“无证”、“套证”、“假址假店”等“幽灵外卖”入网经营。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平台内食品安全管理规则,明确平台与经营者的责任边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入网者档案库,动态更新资质信息,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
3. 强化平台日常巡查。充分发挥平台技术优势,定期对入网经营者证照有效期,经营环境、食品制作过程、公示信息等开展线上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下架、暂停服务、限期整改等管控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置。
(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责任
1. 确保经营条件合法。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加工制作过程等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 规范公示信息。在经营活动显著位置及平台店铺首页,清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材原料来源、加工制作过程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隐瞒、不虚构。
3. 严格落实食品制作规范。规范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操作,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餐具消毒,严禁使用过期、变质、不合格食材,严禁超范围、超能力经营。
二、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各平台及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为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的餐饮单位提供入网服务;
2. 虚假宣传、夸大食品功效,或对食品原料、制作过程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
3. 篡改、伪造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4. 逃避监管,拒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线上核查、线下检查及数据调取等工作;
5.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行为。
三、依法依规开展自查自纠
请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及入网经营者,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1. 全面排查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入网者;
2. 完善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防控能力建设;
3. 规范经营行为,整改公示信息不完整、经营环境不达标、食品制作不规范等问题;
4. 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主动整改、主动报告。
四、严肃追责问责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
1. 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平台及经营者,依法依规予以约谈、警告、罚款;
2.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本告诫书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良好秩序。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