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消防安全“一曝光六公开三倒逼”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现将明港消防救援大队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包保联系工作责任事项、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火灾隐患举报奖励途径和办法、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公开。

  一、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通用职责(所有单位均需履行)

  1. 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制定制度、规程与灭火疏散预案。

  2. 配好设施器材:按国标配设施、设标志,定期维保;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记录存档。

  3. 保障通道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堵塞;防火分区、间距合规。

  4. 防火检查整改: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5. 组织宣传演练: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与演练。

  6. 负责人履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7. 其他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要求。

  重点单位额外职责

  1. 定管理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2. 建消防档案:明确重点部位,设防火标志,严格管控。

  3. 每日巡查: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留存记录。

  4. 强化培训演练:岗前培训,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培训与演练(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1次疏散演练)。

  二、包保联系工作责任事项

  包保联系人员共同负责指导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其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培训演练、消防设施器

  材维护保养等工作,自查自纠消防安全突出风险,落实消防安全管控措施。包保联系人员按照包保工作职责认真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指导记录表》,并经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重点单位和指导人员各留存一份。

  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导重点单位辨识火灾风险,落实消防安全管控措施和相应经费。

  (二)每半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重点指导重点单位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重点岗位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指南、火灾风险防范指南、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三)每半年至少与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1次座谈会商,通报行业系统近期火灾形势,了解掌握重点单位消防管理、问题整改、培训演练等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督促重点单位强化“两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管控措施,加强巡查检查、培训演练、值班值守等工作。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每月至少督促重点单位开展1次自查自纠行动并提出工作建议,指导重点单位重点查看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电气线路是否私拉乱接,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等动态隐患问题。

  (二)每季度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工作指南要求,指导重点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每半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结合典型火灾案例以案示警,增强重点单位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四)每年至少组织重点单位开展1次灭火和疏散演练,重点加强夜间、节假日期间和重点部位等专项疏散演练。

  消防监督执法干部主要职责:

  (一)每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指导),重点指导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聚焦火源气源电源、易燃可燃装饰装修、动火作业等致灾因素,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

  (二)指导重点单位结合场所规模特点、火灾风险、灭火力量和消防设施等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向所在联合指导组人员提供消防安全业务知识指导,并对本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每年至少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工程部、水电工、厨师、消防控制室值班、微型消防站等重点岗位人员开展1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公安派出所民警和消防文员主要职责:

  (一)每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指导),重点指导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确保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完好有效,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等重点环节管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

  (二)共同指导重点单位结合场所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共同向所在联合指导组人员提供消防安全业务知识指导,并对本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每年共同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工程部、水电工、厨师、消防控制室值班、微型消防站等重点岗位人员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设施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配合其他包保联系人员参与指导及巡查,提供单位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信息、问题隐患及整改建议。

  (三)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水电维修工、微型消防站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检查维保等内容。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pdf

  五、火灾隐患举报途径和奖励方法

  (一)途径

  电话:96119(全国消防隐患举报热线,24小时)、12350(河南安全生产热线)、12345(政务便民热线)。

  • 网络:河南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扫码/网页)、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官网/官微举报入口。

  • 来信/来访:邮寄或前往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含明港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地址,提交隐患详情与证据材料。

  • 邮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布的举报邮箱(可向明港消防救援大队咨询)。

  (二)奖励办法

  对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六、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资料

  一、单位名称:

  信阳市平桥区富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信阳市平桥区富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朱庄村二组6号,场所地上1-2层,现使用1层(使用性质:养老院),场所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使用面积约250平方米,现有固定消防设施为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

  主要负责人:章书强

  三、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 2022第8.1.9条“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室、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6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

  2.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2条“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托儿所、幼儿园,老年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

  3.电表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上。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 2022第10.2.3条“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体上”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之规定。

  4.办公室使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16 - 2014第5.1.7条“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