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在息县某镇镇某某村,申请人(土地出租方)钱某某与被申请人息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租方)达成了一项土地租赁约定。申请人将位于某镇某某村东南地一块面积为1.5亩的土地租赁给被申请人,用于建设村级基础建设。双方明确租赁时间从2016年6月1日至2036年6月1日,租赁费用总计83000元。起初,双方的合作似乎进展顺利,申请人按照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然而,在租赁费用的支付环节却出现了问题。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43000元,剩余40000元租赁费迟迟未付。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以书面形式确认了这笔欠款。但欠条出具后,被申请人依旧以各种理由拖延,始终未支付剩余的40000元租赁费。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笔拖欠的租赁费成了申请人的一块心病,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经济计划。而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的行为,也导致双方关系逐渐紧张。在多次自行协商无果后,双方决定到息县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借助调解的力量解决这一纠纷。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立即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小组。调解员马某某与许某某首先分别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详细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申请人情绪较为激动,向调解员诉说了自己多年来因被申请人拖欠租赁费所遭受的经济困扰和心理压力,强调被申请人毫无诚信可言,要求其尽快支付欠款。而被申请人则向调解员倒苦水,称自己在进行村级基础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并非故意拖欠租赁费。调解员认真倾听了双方的陈述,仔细查看了双方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欠条等相关证据材料,对纠纷的基本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双方召开了首次调解会议。会议一开始,调解员强调了调解的原则和目的,即希望通过平等协商,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化解矛盾,恢复双方的友好关系。然而,会议进行得并不顺利。申请人坚持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全部剩余租赁费4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被申请人则表示目前确实没有足够的资金一次性支付,希望申请人能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者分期支付欠款。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会议陷入了僵局。
面对首次调解会议的僵局,调解员决定采取分别沟通的策略。调解员先与申请人进行了单独交流,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调解员指出,从法律上来说,被申请人确实有义务支付剩余的租赁费,但考虑到被申请人目前的经济状况,如果坚持要求一次性支付,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履行,甚至可能引发更激烈的矛盾。同时,调解员也向申请人说明,如果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增加额外的诉讼成本。随后,调解员又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沟通。调解员严肃地指出,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租赁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村级基础建设的承租方,应该具备基本的诚信和责任感。同时,调解员也引导被申请人换位思考,理解申请人急需用钱的心情。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的态度都有所缓和。申请人表示愿意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做出一些让步。被申请人也承诺会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尽快支付欠款。在双方态度有所转变的基础上,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被申请人分两期支付剩余的40000元租赁费,第一期在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20000元。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调解员将调解方案分别告知了双方,并详细解释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申请人经过认真考虑,认为这个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自己的权益,表示可以接受。被申请人也表示会按照方案的要求,按时支付欠款和利息。在双方达成共识后,调解员组织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明确规定了被申请人支付欠款和利息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 被申请人分两期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40000元土地租赁费。第一期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20000元。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利息随最后一期租赁费一并支付。
3.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申请人表示终于看到了拿回欠款的希望,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感谢。被申请人也承诺会遵守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欠款和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且向调委会表达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