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扶承、张琼月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扶承持有的固始县通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25%的股权进行司法拍卖。

  该股权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二拍流拍价格为12517485元,流拍后,固始县通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向集资参与人交付了价值3678170元的财产,剩余未支付金额为8839315元。因剩余未履行部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拟裁定将李扶承在固始县通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剩余的4.41%股权抵付于应当退赔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集资参与人、被告人、案外人对本次以物抵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执行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固始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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