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2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典型案例】

  某区城管局强拆院内钢架棚

  被确认程序违法案

  2025年4月10日,某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居民李某于其自家院内搭建一处钢架棚,经初步认定属违法搭建。执法人员现场仅口头告知李某“属于违建,需立即拆除”,既未明确告知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亦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李某当即询问违建认定依据及是否存在改正可能,执法人员未予回应,并以“无需了解法规”、“均按此处理”等为由,强行打断其申辩,并于当日向李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区城管局执法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拆除前明确告知李某具体的处罚内容、违建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及理由,并剥夺了其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在未履行书面催告、限期自行拆除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程序违法。

  【工作提醒】

  1.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则属于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不得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存在例外情形: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自愿、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且有证据证明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2.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不仅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也产生约束行政主体行为的效力,并且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即行政行为在未被有权机关撤销前,该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即便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也需要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在此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