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某村民武某某拥有一片经林业局许可采伐的树林,这片树林占地0.7233公顷,共有217株树木。由于自身经营规划等原因,武某某决定将这片尚未采伐的树木出售。经人介绍,武某某与邻县齐某某达成了树木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齐某某以29500元的价格购买武某某的这批树木,由齐某某负责采伐。齐某某完成采伐后,本应按照约定将29500元支付给武某某,然而,齐某某却提出只愿意支付28700元。武某某认为,双方事先已达成明确的买卖价格,齐某某应当遵守约定;而齐某某则以采伐过程中成本增加、树木实际价值未达预期等理由,坚持少付800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争执逐渐升级,矛盾一触即发。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在旁人的建议下,共同向息县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能够妥善解决这一纠纷。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指派了经验丰富擅长林木买卖纠纷的调解员介入调解,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调解员首先分别与武某某和齐某某进行沟通,倾听他们的诉求和想法。武某某情绪激动地说:“我们白纸黑字签了协议,说好了29500元,他现在说少给就少给,这不是欺负人吗?我这树都是合法手续,他这样搞,以后谁还敢和他做生意!”调解员耐心安抚武某某的情绪,说道:“你先消消气,我们肯定会公正处理这个事。你把协议拿给我们看看,还有当时谈买卖的一些细节,都详细说一说。”武某某拿出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协议上明确标注了树木的数量、价格以及付款方式等内容。随后,调解员找到齐某某。齐某某解释道:“我也不是故意不给钱,我采伐的时候遇到好多麻烦,工人工资比预想的高,运输成本也增加了,这树砍下来我也没赚到啥钱,我觉得少付800元也是合理的。”调解员回应道:“我们理解你在采伐过程中遇到了困难,但合同既然签了,随意更改价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说成本增加了,有没有相关的证据呢?”齐某某表示没有留存相关票据。

  调解员意识到,要解决这起纠纷,首先需要让双方认识到合同的法律效力。于是,调解员向双方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相关法律法规,齐某某听后说:“我确实有困难,这800元对我来说也不少,难道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吗?”调解员见状对武某某说:“齐某某确实在采伐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虽然他违约在先,但咱们也得考虑实际情况,你看能不能适当做出一些让步,毕竟大家以后说不定还有合作的机会,以和为贵嘛。”武某某态度坚决地说:“我让步可以,但不能少于29500元,这是原则问题。”调解员又对齐某某说:“你违约是事实,要是走法律程序,你不仅要支付全部价款,可能还得承担诉讼费用等额外成本。你想想,为了这800元,值得吗?而且,咱们做生意最讲究诚信,这次你不讲信用,以后谁还敢和你合作?”齐某某沉思片刻后,说:“那我也不是不讲道理,我也知道自己理亏了,但我确实资金紧张,能不能分期支付?”调解员将齐某某的想法转达给武某某,武某某立刻拒绝:“不行!我现在也急用钱,而且分期支付太麻烦,万一他后面不付了,我找谁去?”调解一时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决定转换思路,从双方的长远利益和邻里关系入手进行调解。调解员把双方叫到一起,语重心长地说:“咱们都是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因为这800元闹得不愉快,以后见面多尴尬。而且,现在大家都在搞乡村振兴,邻里和谐、诚信经营对咱们农村发展多重要啊。武某某,你这树卖出去了,以后说不定还有其他生意;齐某某,你这次把口碑做好了,以后找你合作的人肯定更多。大家各退一步,事情就解决了。”调解员又对齐某某说:“你看这样行不行,你今天就把29500元付清,以后你要是在树木采伐、运输等方面遇到问题,武某某也可以给你提供一些经验和帮助,大家互帮互助,这不比闹矛盾强多了?”武某某听后,也觉得有道理,表态说:“只要他今天把钱付清,以后有需要帮忙的地方,我肯定尽力。”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齐某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说道:“行,我听你们的,今天就把钱付清,希望以后大家还能好好相处。”

  经过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出所的不懈努力,齐某某当场将29500元现金支付给武某某,双方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明确记载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调解结果等内容。同时,双方表示今后将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再因此事产生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