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某日,息县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当事人申请,吴某某与钱某某为了在镇上拥有更好的住房条件,于2012年3月18日签订了联合建设房屋协议,约定由钱某某在吴某某自有的土地上建设房屋,房屋的具体建设等事宜由钱某某全权负责。协议签订之后,由于政策变化的原因,房屋未能开始建设施工,现双方因协议履行问题发生纠纷,申请调解。为了妥善解决此次纠纷,调委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依法受理了此纠纷。

  调委会受理本案后,立即派出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李某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李某首先采用背对背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与当事人吴某某的沟通交流,调解员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吴某某在某村拥有自有宅基地一块,由于自己常年在外务工,希望回老家之后可以拥有更好的住房条件,且同村还有几位邻居也有建房需求,而钱某某是在家里拥有着丰富建房经验的小老板,在得知吴某某与其邻居均具有建房需求后,钱某某提议与吴某某等人共同签订联合建房协议,当时想着建房的事情交给肖某某这位专业人士,自己即使在外地也不用操心建房的事情,房子建好以后回来直接装修一下就能住了,既省心又省力,就同意和钱某某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结果这么多年过去了,钱某某一直告诉我们说是国家政策发生变动,目前暂时不能建房,我们出于对他的信任,一晃这么多年过去了,不但没有见到房子,土地也一直在闲置着,给我们造成了多少损失啊,肖某某现在说要解除协议,那我们这么多年都是在等什么呢?这事他必须得给我们一个说法。

  了解到此次纠纷产生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李某将钱某某邀请到调解室进行面对面沟通,钱某某称,当初自己得知吴某某等人有建房需求,考虑到建房所需资金不少,如果让吴某某等人全部一次性支出建房费用具有一定的困难,便提议几人一起以自己的土地入股,双方联合建房,他们有土地但是因长期在外务工,没有时间在工地上跟着监督建房进度,而自己有建房的能力且长期在家,双方完全可以合作共赢。当时签的协议上已经约定好建房需要占用吴某某的部分土地,先行支付了八千元的现金给吴某某,房屋及其他具体的配套设施,待房屋建设工程结束后统一分配。现在的问题是建房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建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问题,因此自己也是出于对双方负责的目的提出的解除建房合同,对方不能把问题全都归结到自己的身上,更不能要求自己来承担全部责任。

  在对当事人双方的心理状态有了一定掌握后,调解员李某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一次“面对面”调解,在调解开始前,李某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人民调解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知晓,自愿进行调解。随后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各自的诉求。吴某某称,要求钱某某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五万元。钱某某称政策变化属于不可预知的风险,不应该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全部归责于自己身上。调解员李某就协议中违约金条款向当事人进行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次纠纷是因为建设房屋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这种情形符合法律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而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是可以适当减少的。结合调解员对纠纷中焦点问题进行的法律讲解,吴某某称建房子的事情拖了这么多年,再继续纠缠下去也没什么意义了,虽然都是乡里乡亲的,但解除协议也不能太过随便,该有的说法还是要明确一下的,而且自己的土地因为这事,这么多年都没有种植农作物,这些损失也应当计算在内,违约金当然可以谈,别太过分就行。

  钱某某向吴某某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虽然政策变化并非自己所能决定的,但是自己愿意按照吴某某所有的土地给予其一定的补偿,吴某某对肖某某提出的补偿金额不予认可,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导致第一次面对面调解以失败收场。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和当事人进行再一次的沟通并了解其态度后,经过调解员李某的不懈努力,本着相互谅解、互让一步的原则,双方于1月某日顺利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钱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吴某某四千元;

  2.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原联合建房协议解除。

  随后,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在调解员李某的回访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