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采摘李某的莲子,李某发现后,见莲子塘被糟蹋的一片狼籍,向张某索取赔偿,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双方产生意见分歧,申请庙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接到申请后,调委会立即介入,到现场查看详情。调解员首先找到张某,批评张某的错误行为,向张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调解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张某的错误行为,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给李某带来的损失,愿意给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的部分损失。

调解员又找到李某,向其告知张某的认错表现。李某认为,虽然莲子受损,但损失不大,张某只是一时见物起意,并不是蓄意的偷盗行为,同意原谅张某,并接受赔偿。
经调解员的居中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张某向李某赔礼道歉,取得李某的谅解;二、张某向李某支付500元,作为李某损失的补偿;三、得到赔偿后,李某不再追究张某的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