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市浉河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2019)豫1502执恢9号申请人杨幸福、程海洋与被执行人信阳大互电气有限公司、徐璐、余水生、苏太保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请求浉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璐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对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悬赏,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被法院依据该下落找到被执行人的,悬赏金为1000元;向法院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支付悬赏金。本院经查审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徐璐,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0119890310****),住信阳市浉河区南湾水库管理局。

  杨幸福、程海洋与信阳大互电气有限公司、徐璐、余水生、苏太保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璐未按本院作出的(2014)信浉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三、悬赏金额:

  1.提供被执行人徐璐具体下落位置并经法院核实找的被执行人的,申请人同意向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支付1000元的赏金。

  2.提供被执行人徐璐有效财产线索的(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通过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并成功执行回款的,同意向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支付悬赏金,相关悬赏费用亦由申请人承担。

  四、悬赏有效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4年7月17日到2025年7月16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单位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波

  联系电话:13403768486

  本院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257号

  邮编:464000

  特此公告!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