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居住在罗山县庙仙乡的村民方某甲来到庙仙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其与大女儿方某乙的赡养纠纷提出调解申请,经庙仙司法所调解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父女重归于好。
方某甲诉称,自己与妻子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子在外务工,两个女儿均已出嫁。此前方某甲夫妇身体康健时并未要求子女赡养,近两年,妻子住院治病花光积蓄后去世,方某甲也于去年秋天因肝癌接受手术,花费数万元,手术及住院费用均由长子与小女儿承担,大女儿方某乙仅简单陪护数日,拿出一万元,且该一万元被方某甲指认为方某乙此前向自己的借款。方某甲病情好转在家静养后,方某乙长期未上门探望,春节、端午节均未到访,也未电话问候,让方某甲在乡邻面前颜面受损,因此方某甲要求方某乙支付其从出生到成家的全部抚养费用,并要求断绝父女关系。
调解员随后联系方某乙核实情况,方某乙表示,自己确实受父母养育之恩,十五岁便辍学外出打工,婚前工资全部交给父母,出嫁后自己名下的田地也一直由父母耕种,父亲手术时自己也到场陪护并出资;目前自己育有三个子女,丈夫身体不好无法务工,全家开销仅靠自己一人,生活十分拮据,没有能力承担更多赡养费用,说罢泪流满面,对父亲心存愧疚。
掌握全部情况后,调解员制定了调解方案,从亲情入手向双方明法释理。调解员向双方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调解员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村规民约角度展开劝解,强调孝亲是为人之本,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推脱的责任,不赡养父母不仅会受到乡邻非议,也会给子女树立不良榜样;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劝说方某甲体谅女儿的实际经济困难,不要走向父女反目的地步。
经过情理与法理的多番疏导,父女双方的紧张关系得到缓解,方某甲逐渐理解方某乙的难处,态度不再强硬;方某乙也对父亲表达愧疚,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方某乙每年向方某甲支付两千元赡养费;二、方某乙在每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方某甲生日,各给付方某甲两百元;三、赡养费需在每年中秋节前支付完毕。
此次调解以亲情为切入点,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找准矛盾症结,成功唤醒双方对亲情的重视,最终化解了父女间的心结,促成双方重归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