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揭示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危害性与法律后果,信阳市平桥人民法院“桥见天平”专栏推出国际禁毒日特别策划,通过三则真实毒品犯罪案例开展以案释法,聚焦新型毒品识别、贩卖毒品定罪量刑、容留吸毒法律后果等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拆解法律红线,讲清毒品危害。

  案例一:零包贩毒非小事 以身试法必严惩。案情回顾:2024年1月,被告人晏某在家中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海洛因共11包,每包0.02克,获利2200元。同年6月27日,晏某再次于家中向刘某贩卖2包海洛因,收取现金400元。后刘某将所购海洛因分装为3包,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查获的共计0.04克灰白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明知海洛因系国家明令禁止的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晏某虽辩称“贩卖数量微小、仅为熟人代购”,但该辩解无法改变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贩卖毒品罪不以实际获利多少、毒品数量大小为唯一入罪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行为,且达到“多次”标准,即应依法严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平桥法院法官指出,海洛因成瘾性极强,致死致残率高,不仅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还会撕裂家庭、危害社会。本案中晏某属于典型的“零包”贩毒,该行为是毒品流向消费终端的最后环节,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贩毒无论数量多少,一旦触碰,必将严惩。

  案例二:容留不是“好客” 吸毒没有“私域”。案情回顾:202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信阳市某小区租住的房屋内,先后三次容留甲、乙吸食毒品;同年8月,又两次在该租住处容留丙吸食毒品。周某某自认为“都是熟人朋友,借个地方而已,自己没碰毒品就不算犯法”,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虽辩称其未从中牟利、场所系私人住所,但该辩解无法割裂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容留他人吸毒罪,不以行为人是否获利、是否参与吸食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吸毒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达到法定次数或人数标准,即已触碰刑法红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平桥法院法官表示,私人房屋不是法外之地,“碍于情面”更不是免责理由。容留行为为吸毒提供了隐蔽空间,充当了毒品传播的“温床”和“帮凶”,给社会治安埋下重重隐患,房屋有产权,场所可租赁,唯有法律红线不容交易。

  案例三:药品滥用变毒品 烟弹贩卖即毒罪。案情回顾:2024年2月至5月,被告人沈某在江西省某市,先后九次向王某、朱某、叶某等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共计32个,非法获利一万一千九百一十一元。部分烟弹经多人层层倒卖,最终流向信阳等地吸毒人员手中,危害范围不断扩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为精神药品,仍多次贩卖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托咪酯被非法添加至电子烟中吸食后,具有极强的成瘾性和危害性,滥用可致意识障碍、呼吸抑制甚至死亡。沈某的贩卖行为通过层层倒卖形成贩毒链条,将毒品扩散至多个地区,社会危害性较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一万一千九百一十一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平桥法院法官提醒,依托咪酯本是一种用于手术麻醉的处方药物,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如今被不法分子伪装进电子烟成为“上头电子烟”的毒源,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等同于贩卖毒品,毒品没有“替代品”,人生没有“回头路”。

  平桥法院表示,任何形式的涉毒犯罪,无论数量多少、方式如何隐蔽,终将难逃法律制裁。法院将始终以司法利剑斩断毒品链条,守护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