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法院龙山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裴某因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借此案向公众释明起诉对被告信息的相关法律要求。
基本案情显示,原告裴某与被告范某系朋友关系,范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裴某借款,裴某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〇二一年五月多次向范某转账,累计借款二万元。此后裴某多次催要借款,范某一直拖延未还,裴某遂将范某诉至罗山县法院龙山法庭,要求范某偿还借款二万元及利息四千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在向范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裴某提供的范某身份信息有误,电话联系与邮寄送达均无法有效送达。法院依据裴某提供的户籍地址查询,发现该地址查无此人;法院系统中虽有一名同名同姓者,但该人员户籍所在地与裴某提供的信息不符,公民身份号码也无法对应,无法确认该人员就是案涉借款人范某。因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最终依法裁定驳回了裴某的起诉。
针对该案,罗山县法院法官作出法律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所谓“明确”,是指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包含形式上有具体可特定的信息、实体上被告与原告存在所诉法律关系两层要求,本案中裴某提供的信息无法锁定特定被告,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确的被告”。
法官介绍,立案后发现被告信息错误,法院会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姓名同音别字、门牌号笔误等轻微瑕疵,且原告提交的信息足以锁定具体被告,法院通常允许原告补正后变更信息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列写错误,法官会释明原告可以主动申请撤诉;如果被告身份无法补正,无法确定具体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示,立案后发现被告信息有问题,原告应首先立即与法官沟通:如果仅仅是笔误,尽快提交补正材料由法院继续审理;如果确属告错人或信息缺失无法锁定被告,原告可选择主动申请撤诉,该方式处理时间快,但需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也可选择等待驳回起诉裁定,该方式可全额退还案件受理费,但程序耗时更长,原告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在获得准确被告信息后,可在诉讼时效内依法再次起诉。
为避免此类问题,法官提醒公众,借款时务必要留存对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照片或复印件,核对并记下准确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地址信息;借条上写明借款人的准确信息并与证件比对,大额借贷最好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附件;及时保存能够关联对方身份的聊天、转账记录,不要仅以昵称、外号确定当事人。
罗山县法院提醒,起诉状中被告名称错误虽允许更正,但原告起诉前应认真核对信息,确保起诉状中被告名称无误、地址和联系方式确切、诉讼请求具体明确,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升审判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