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用人单位

  近期持续出现高温酷暑天气,室外、车间一线作业人员中暑风险大幅上升。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高温中暑等安全事故和各类风险隐患,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切实履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全县用人单位(含新就业形态领域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应依法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环境,确保作业场所、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并配备座椅、通风设备或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利用班前会、宣传栏、工作群普及高温防护、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等职业卫生知识,培训降温急救操作流程。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职业危害。

  二、科学调整高温作业作息时间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科学调整夏季作业排班,适度降低露天岗位劳动强度,调整作业作息,避开高温时段,严控加班加点,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

  在暴雨、雷电、强风等强对流天气下,除参加防汛抢险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岗位外(作业时应确保劳动者有足够安全防护,并做好转移安置措施),用人单位应避免进行户外作业或高空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未成年人在35℃以上露天岗位,或室温33℃以上车间从事作业;患有心脑血管、心肺基础疾病职工,及时调整至低温岗位。

  三、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障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清凉饮品及必需药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

  四、职工自我防护提醒

  高温作业少量多次补水,少喝冰水、碳酸饮料;清淡饮食,保证充足睡眠。穿戴透气防晒工装,避免长时间暴晒;身体不适第一时间停止作业并上报班组长。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全县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广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为罗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罗山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