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对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付某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5年6月,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付某肉业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验的猪肉进行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3月,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付某经营的肉业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生鲜猪肉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执法人员将上述剩余的145斤生鲜猪肉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无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9月29日,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潢川县刘某无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8日,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潢川县公安局移交材料,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证无照经营熟牛肚、熟牛百叶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无《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且销售的熟牛肚、熟牛百叶外包装上无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冻品调味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及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4月2日,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冻品调味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6年2月4日,执法人员在对信阳市浉河区某冻品调味部现场检查中发现1件已拆封速冻牛副肉制品,现场称重29.10斤。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肉制品的检验检疫证明、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进货付款记录及进货查验记录,属于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信阳市浉河区某食品销售店经营未经检验食品、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2月4日,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阳市浉河区某食品销售店经营未经检验肉类制品、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浉河区某冻库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冷冻库内存放的标识牛副、速冻牛产品的冷冻肉制品共计26件。经核查,该批货品货主为信阳市浉河区某食品销售店。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冷冻肉制品的检验、检疫相关材料以及产品出厂检验证明文件,属于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同时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依法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法定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6月30日,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县某公司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县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普通房间存放有标称“鸭至臻花生米小鱼”现存56包、标称“鸭至臻麻辣田螺”现存54包,以上两类产品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标称“卤制甲鱼”14包、标称“卤鸭脖”6包、标称“鸭头”59包、标称“鸭子”26包、标称“长鸭脖”50包,以上5类产品包装上无任何标识。

  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