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拥有丰富独特的自然景观和旅游资源,吸引了众多游客前来观光旅游。然而,近期部分游客擅自进入一些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探险、徒步、穿越、旅游等活动,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更因其地形复杂、通信不畅、气候多变等因素,极易引发迷路、坠崖、山洪、溺水等安全事故,风险极大。为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向旅行社、导游、景区及广大游客郑重提示如下:
一是各旅行社、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严禁组织、招揽、引导游客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封闭管控及生态保护区域开展旅游、打卡、徒步、露营等活动。不得将此类“野景点”纳入旅游线路产品、宣传推介或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营销推广。
二是游客要树牢“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盲目追求“刺激”,不轻信网络上的“野游攻略”,选择安全、合法的旅游方式;严格按照景区指定路线游览,不跨越警戒线,不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践行者。
三是景区部门要加强对未开发开放区域的管理,及时公布、动态更新严禁游客进入的区域范围和管理主体;采取常态巡查排查、在区域入口设立标识、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提醒擅自进入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及时劝离违规进入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某旅行社通过小红书平台发布旅游产品招徕广告,依托微信小程序“**户外旅行”吸纳游客,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后,按约定线路组织游客成团,穿越秦岭“小峪草甸”区域。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之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要求。文旅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对该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游客李某某清明节当日清晨未购票,欲从景区外围“野游”进山。面对途中景区管理部门设立的警示标牌和语音提醒,他心存侥幸,仍违规翻越铁丝网、隔离护栏,最终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后因地形复杂和体力不支导致迷路,于当天18时选择报警求助。接报后,景区救援大队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以公安、综治、消防、园林为主的20余人救援小组,通过手机定位及李某某描述的周边环境,研判确定其大致位置并携带装备进山搜救,最终在一悬崖斜坡处发现李某某,经过4个多小时的救援才将其安全救出。李某某违规擅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需按照有偿救援规定支付了相应救援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