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4日13时34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W***6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息县杨店乡街村由西向东行驶至息县杨店乡街村十字街红绿灯东100米附近路段时,被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吹气检验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李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8日经专业机构鉴定,从李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的含量为14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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