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9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某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合同编号为25-XXXXX14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相关资料时,现场负责人仅能提供保险单一份,无法提供该合同的收据、结算单及地接社相关资质等文件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调查与处理】
经查,合同编号为25-XXXXX14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系信阳市某旅行社于2025年8月14日签订,出团日期为2025年8月14日,返程日期为2025年8月17日,地接社为山东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该公司仅能提供保险单,无法提供收据、结算单和地接社相关资质等文件资料,该行为属于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与违法所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无违法所得。
2026年1月30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信阳市某旅行社作出罚款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信阳市某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之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且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第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9的规定: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等级:轻微;行政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查处,是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是规范经营行为,夯实企业管理基础。旅游合同及相关资料是旅行社经营活动的重要记录,也是处理旅游纠纷、保障游客权益的关键依据。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收据、结算单及地接社资质等文件资料,切实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是强化法治约束,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本案严格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查处,证据链条完整,处罚程序规范,法律适用准确。通过行政处罚向旅游行业传递了“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明确信号,有力维护了旅游市场的法治化秩序。
三是坚持过罚相当,体现执法温度。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查明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与违法所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配合调查的态度,依法适用轻微裁量等级,处以法定幅度内的较低罚款。这种“过罚相当”的执法方式,既达到了惩戒目的,也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引导企业主动纠错、自觉守法。
四是以案释法,推动行业整体提升。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能够有效提醒全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对照自身经营行为,全面排查合同管理、资料保存等方面的漏洞,及时完善内部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风险,促进信阳市旅游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