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针对部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以下简称“限消令”)仍进行高消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中,已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却违反限消令规定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高铁等高等级交通工具,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的被执行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责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本院执行局配合处理,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主动到案配合处理并积极履行义务的,本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及相关惩戒。
三、逾期未主动到案接受处理且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
(二)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依托执行查控系统及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开展精准布控、搜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四)若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本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本公告发布后,欢迎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的行为及财产线索进行举报,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76-6362505
罗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附:第一批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人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