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规避行为,加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江伟民事一案中,案号(2024)豫1526执3065号,因被执行人江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江伟,男,1963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春申办事处西关114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63****0057。
悬赏执行标的:101150元
悬赏条件:1、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所并协助本院将被执行人拘传到案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2、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息全部执行到位的,按照到位金额的10%奖励。多人提供相同线索的,由最先举报者获得。以上奖励均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并从执行到位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发放,不足部分由申请执行人补足。
悬赏期限:2025年9月23日至2026年9月22日,悬赏有效期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特别说明:本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请仔细阅读本悬赏公告,如对该公告有疑问请提前与执行法官联系沟通;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潢川县人民法院所有。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违者取消领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联系方式:0376-6362658
联系人:杨鸿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2024)豫1526执610号,因被执行人杨祖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杨祖明,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刘楼村龚小寨,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68****1339。
悬赏执行标的:568315.54元
悬赏条件:1、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所并协助本院将被执行人拘留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2、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多人提供相同线索的,由最先举报者获得。以上奖励均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并从执行到位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发放,不足部分由申请执行人补足。
悬赏期限:2025年9月23日至2026年9月22日,悬赏有效期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特别说明:本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请仔细阅读本悬赏公告,如对该公告有疑问请提前与执行法官联系沟通;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潢川县人民法院所有。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违者取消领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联系方式:0376-6362658
联系人:杨鸿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