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胡女士于2025年5月8日向某教育培训机构支付3800元,报名“2025年事业单位笔面一体班”课程。截至2025年5月26日,胡女士实际上课时长不足10天,因认为课程进度过快难以适应,遂向培训机构提出退款申请,却遭到无故拒绝。2025年5月28日,胡女士通过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希望相关单位介入协调,帮助其解决退款问题,并对该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二、调解过程

  浉河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该市长热线投诉件后,第一时间启动调解程序,安排执法人员前往涉事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调查,并与机构负责人取得联系,就胡女士的退款诉求进行初步沟通。沟通中,机构负责人以“系投诉人自身原因不愿继续上课”且“双方已签订培训合同”为由,明确表示不同意退款。

  为进一步推进纠纷化解,执法人员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约定前往市场监督管理所参与现场调解。在现场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及实际履约情况,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沟通。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某教育培训机构同意向胡女士退还部分报名费用,具体金额为1642元。目前,该笔退款已按约定履行,双方就此次培训纠纷达成和解,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评析

  本次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从纠纷背景来看,胡女士与培训机构已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胡女士因个人对课程进度不适应提出终止合同,属于学员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变更;培训机构以合同约定及学员自身原因拒绝退款,虽有一定合同依据,但未充分考虑学员实际学习体验与合理诉求。

  在调解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职能,通过多次沟通与现场调解,有效平衡了双方权益。最终促使培训机构作出让步并退还部分费用,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培训机构化解了潜在的信誉风险,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和谐化解,为类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