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系信阳市潢川县人,自2017年起,持续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该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报销投保人在疾病发生时自费的医疗费用。2024年9月,其在信阳市某医院被诊断出“中央型房间隔缺损”等疾病,经手术治疗,共自费医疗费2万余元。刘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但均以“不属于理赔情形”为由被拒。

  2024年10月中旬,刘某向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刘某为现役军人军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遂指派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胡梦龙律师办理本案。

  办理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刘某,经向医学专业人士了解并检索大量类似案例,律师告知刘某:中央型房间隔缺损确系先天性心脏病,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不会支持理赔,但本案保险合同的缴费方式为定期划账,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可据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本案仍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在刘某充分知晓风险后,承办律师协助刘某整理相关材料,并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主张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对刘某进行理赔。律师的据理力争和扎实的举证,为双方的调解提供了可能。

  判决结果

  最终,经承办律师与保险公司多轮协商,刘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向刘某补偿8000余元。现刘某已领取到上述款项,并对本案的办理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