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包春喜

  本院受理的吴金隆申请执行陈再肖、黄权明、潘广钦、包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5)豫1502执1390号,执行标的为23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3052元、律师费92800元、保函费2450元、保全费5000元,为使案件顺利执行,现公告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被执行人:包春喜,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新湖社区居委会西料组7号,公民身份证号:342901198205197014。

  有线索者,及时与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刘波联系,联系电话:13403768486/0376-6362192。

  所提供线索若真实有效,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得到执行的,本院将依申请人的承诺,给付执行到位3%的悬赏金(如提供具体人员下落的,将给予5000元现金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