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息县宋某某无《营业执照》从事五金日杂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6日,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宋某某涉嫌无《营业执照》从事五金日杂经营。经查,宋某某自2025年4月24日开始在息县息州大道中段经营五金日杂,店面较小,店内商品种类较少,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该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涉案金额小,持续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调查,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宋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在执法过程中,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既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又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切实秉承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坚持从严执法与真心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自觉守法经营,增强企业获得感和信赖感,提升了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供稿: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