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潢川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以司法利剑为自然发声,为受损的生灵寻求正义。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30日21时许,简某某在魏岗镇某河堤附近使用电网非法狩猎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简某某家中搜查出其使用电网非法猎杀的野生动物冻品9份。

  经鉴定,被查扣的动物鉴材中1份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貉、4份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环颈雉、4份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简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肖燕综合审判庭 副庭长

  野生动物是维系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的关键链条。非法猎捕行为,不仅直接威胁物种存续、破坏生物多样性,更会撕裂生态网,引发环境连锁危机!本案以案释法,警钟长鸣:禁猎区、禁猎期,“猎野味”必追究! 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是刚性约束,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知法守法,保护生态,人人有责;切莫因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