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息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息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时限规定报送2023年度年报。当事人未按时报送年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理结果

  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主动补报年报,及时改正,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典型意义

  对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且符合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市场主体予以告诫,指导办理信用修复,对此类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行政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不仅可以给市场主体一个自我纠错、重塑信用的机会,同时也能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