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05月14日09时50分,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谷某、张某依法在G106国道息县陈棚超限站处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车辆所有人是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驾驶员冷某驾驶车牌号为豫S63765的客运班车,在G106国道息县陈棚超限站处停靠上下乘客2人。经调查核实,该停靠点不是该客运班车批准的客运站点,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实施了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处理结果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十一项情形,息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豫息交不予罚字[2025]第0514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进行教育和行政指导。
三、示范意义
1.体现执法理念转变
彰显了从传统的以处罚为中心向以服务和教育为导向的执法理念转变。这种转变强调执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促进企业自我纠错、规范经营,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减轻了客运企业因轻微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经济负担和经营压力,有助于营造宽松、包容的营商环境。这有利于客运企业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上,促进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3.提升执法公信力
当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指导文件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时,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让企业和社会公众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和人性化。这种做法有助于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使行政执法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
4.促进企业自律
通过不予处罚决定,给予客运企业自我改正的机会,同时也传递出一种信任和期望,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律意识,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5.构建和谐执法关系
改变了以往行政执法中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形成一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更好地与企业沟通交流,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为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服务提供依据。
6、发挥教育引导作用
对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但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方式,让客运企业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起到“教育一起、影响一片”的作用,使其他企业也能从中吸取教训,达到预防违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