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6日10时许,息县公安局谯楼派出所民警宣传禁放烟火爆竹工作中发现,在息县谯楼办事处孙庙路中段一烟酒副食店内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经调查,该副食店非法存储危险物质:开门红礼炮烟花(36发)6箱、浏阳好声音紫金焰(100发)4箱、泰源烟花(100发)4箱、泰源烟花(80发)1箱、幸福花开烟花(60发)1箱、庆典红紫金焰(100发)2箱。

  法律分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该副食店经营者周某某在明知所在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但周某某并未销售,情节较轻,能够如实交代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典型意义:县委县政府及市县公安机关党委要求,各单位在办理燃放、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民俗情结,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着力推进“柔性执法”,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要积极采取指导、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群众,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同时,依托派出所及社区民警,做好燃放政策的宣传工作。息县公安局坚持文明执法,把握方式尺度。对大量购买、运输、存储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者、牟利者,坚决依法打击;对街头或农村地区销售少量烟花爆竹的小门店、小卖铺,以教育为主,查清货物来源,顺序追踪打击;对群众红白喜事违规燃放行为,经劝阻主动停止燃放、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耐心做好群众工作,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供稿:息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