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5日21时12分,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沿息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息县包信镇政府对面右拐,后由西向东行驶至包信镇政府对面小道内路段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测试,结果为138/100ml,已达饮酒值,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6日经专业机构鉴定,从刘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的含量为14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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