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又将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息县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陈某为表感谢,给承办法官送来一面锦旗,涉案企业代理人也对法院的工作表示肯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陈某入职A公司担任品质经理,工作内容为巡检生产线,对成品进行抽检,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工资问题,陈某与公司产生矛盾,双方协商未果,陈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调解无效后依法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

  A公司不服裁决,将陈某诉至息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徐无己敏锐地意识到,简单判决可能导致“案结事未了”——劳动者权益受损可能影响就业稳定,企业若因败诉陷入信用危机,也将制约其长远发展。如何实现“护权益”与“护企业”并重,成为化解纠纷的关键。

  调解经过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坚持“纾困、解难、促发展”思路,深入剖析争议根源:一方面,向A公司释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未签订书面合同、为员工未购买社会保险法律后果,指出其用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引导劳动者理性权衡诉讼成本与企业现实经营状况,推动双方寻求利益平衡点。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A公司当庭一次性支付陈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双赢”结果的背后,是息县法院立足司法职能、精准服务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是践行“法治护企、和谐共赢”理念的缩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