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用人单位

  第115个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信阳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二、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权益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三、依法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或者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定期组织女职工体检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落实女职工产假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落实育儿假有关规定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七、鼓励增进女职工福利

  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好相关待遇。

  八、畅通女职工维权渠道

  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女职工维权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女职工如遇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可向本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工会将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公平、健康、和谐的劳动环境

  浉河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