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8日0时24分,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SH***3号白色凯翼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息县城区东大街由东往西行驶至息县东大街与淮河路交叉口红绿灯东口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孙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测试,结果为19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19日经专业机构鉴定,从孙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的含量为17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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