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广告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安定祥和的市场氛围,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各广告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辨别虚假违法广告,谨防上当受骗,现结合实际作如下提示: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二、商业广告应当始终坚持正确导向,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四、严禁利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

  五、不得使用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发布商业广告。

  六、广告中不得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

  七、广告中不得发布诱导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拜金以及其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

  八、广告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和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等内容。

  九、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布广告,不得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广告。

  十、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对已经通过审查的上述类别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十一、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十二、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在直播页面显著标明直播内容为广告,或对广告时段的起止点作出显著标明或者明确语音提示;

  商家和网红达人在开展短视频营销活动中,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十三、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免费游”“零元购”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四、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十五、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十六、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不要轻信以“包治百病”“祖传配方”“独家”等为幌子营销所谓的“神医”“神药”。

  十七、近视防控类产品广告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十八、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保过”“过线率”“上岸率”等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以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非法集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宣传。金融投资类广告应与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相符合,不得含有“保证赚钱”“投资回报100%”等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二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公益广告正向引领作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检查、执法力度,严查上述重点领域违法广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