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居住在罗山县庙仙乡某村的黄某与王某共同承包了本组的65亩荒地用于耕作及养殖,二人合作一年后,黄某因故外出并将65亩土地交给王某独自经营。2024年,黄某回到家中,找王某索取四年的承包收益,双方为此事产生矛盾,经中间人多次协调未果,申请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此事。

  该乡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受理此案件,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了解情况,经过走访得知黄、王合伙承包本组65亩土地后,承包款已一次性交付给生产队(二人均摊)。两人合伙经营一年后,黄某外出,临行前口头约定该65亩由王某代为管理,利益双方共享,念在王某在家管理辛苦,黄某同意将以前共建的鸡场无偿交给王某使用,双方当场无异议。黄某外出四年,王某将65亩土地以每年每亩200元的价格承包给异地人耕种,四年共得承包费66000元。目前的66000元都在王某手中,黄某尚未得到收益,所以双方才引起纠纷。

  了解到这一情况,调解员知道了二人矛盾的症结的所在,决定对症下药,首先找到王某从人情方面讲二人是发小,关系亲如兄弟,在合伙承包经营过程中从未产生矛盾;从法理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调解员从情与法角度多番劝说,终于使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立即答应同意付给黄某的应得收益。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支付黄某应得的土地对外承包费33000元。

  二、2025年至承包到期时所有的承包租金二人均摊。

  三、双方不计前嫌,共同协商、搞好合作关系。

  至此,这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