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自2020年7月起与罗山某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书,建立劳动关系,期限为两年;后双方协商,连续两次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2月28日,企业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名义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某在该企业工作期间,企业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为王某缴纳了包括失业保险之内的社会保险费。王某被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24年4月6日向某失业保险管理所申领失业保险金;被保险管理所审核认为王某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原因是企业在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时,将王某的中断原因填报为“辞职”。王某多次要求保险所按照实际情况变更离职原因,并履行给付失业保险金待遇义务,皆遭拒。
今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来到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值班律师热情地接待了王某,认真聆听他的遭遇和诉求,经过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事项,且王某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与法援中心汇报情况,中心确认并受理该案,并指派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勇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了王某,了解案情后,帮其收集证据,8月14日,承办律师代写了起诉书,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了立案,请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社会保险中心依法履行给付原告失业保险金义务,给付标准为每月1800元,给付期限为自2024年3月1日起12个月。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提供了四组证据,分别证明王某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失业保险费;在王某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拒绝履行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给王某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并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某社会保险所拒绝为王某变更离职原因给予王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庭后,在代理律师的争取下,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某保险管理所同意王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王某同时向法院申请撤诉。目前,受援人已经领取了第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受援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提供的无私援助非常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请求社保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律师详细地了解了王某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据材料,积极收集证据,庭审时拒理力争,才得以查明“事实”,促使当事人和社保单位达成和解,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为了推动司法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在积极探索府院联动机制,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行政争议的源头防控和多元化解。同时,通过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形成共治多赢的法治环境,为推进诉源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还将关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争议源头防控和多元化解能力,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