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监管机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于释放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息县城市管理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践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为切实推动城市管理与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息县城市管理局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努力为息县的企业营造出更加公平、公正、有序且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
为切实推进全县城市管理工作不断深化,现公布一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一、推行包容审慎执法,为企业守法经营护航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2日,息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商超停车场存在乱堆乱放现象,涉嫌违反《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停车场负责人并进行现场询问,经了解,为方便省事,该停车场在日常管理运行中,违规将油漆桶等易燃物品直接堆放在停车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停车场负责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发放违法后果提醒单,告知一旦发生火情将会带来无法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依据《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启动执法程序,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向该停车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鉴于停车场负责人认错态度良好、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积极引导和规范其行为。与此同时,为了实现停车场整改的长效成果,执法人员为该停车场设定了为期三个月的考察期限。在这段时间内,执法人员巧妙地运用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示范帮助等多种手段,来督促和引导停车场实施有针对性的整改举措,切实加大对企业的跟踪监管力度,防止包容审慎的执法方式沦为放任纵容。
【相关法律】
《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柔性执法”为城市管理增添“温度”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1日,息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信阳市息县千佛庵东路与龙湖东路交叉口龙湖公园里小区售楼部对面围挡内西北角堆放的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保洁、复位,涉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信阳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经理王某进行行政约谈,针对围挡内西北角堆放的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保洁、复位的现象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下发《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采集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责令违法行为相对人加强对围挡内堆放的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行政执法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息县城市管理局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案件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过程,综合运用政策指引、意见建议、提示提醒、劝导警示等方式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切实提高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既有效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又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相关法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