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潢川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冯某某等五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该案件由潢川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董飞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预谋共同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2023年,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该犯罪团伙,被告人周某某加入。五名被告人多次实施寻找古墓葬、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并窃取墓中文物若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项;被告人王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古墓葬和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古墓葬亦或是文物本身,都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法律保护。盗掘古墓葬不仅严重危害了国家文物安全和文物管理秩序,而且会对古墓葬蕴含的价值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是所有的盗墓都能变成《盗墓笔记》,现实不是小说,盗墓不是儿戏,对文物遗迹切莫动歪心思,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