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给我送水泥不错,但有几次他不是按照我要求的品牌送的,因为水泥品牌不对,导致我返工,损失多少。”2024年3月份至9月晏某给在鸡商高速做工程的蒯某送水泥,结账后尚欠7456元经多次催要没有支付,故晏某前往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接到案件后,调解员先后两次到晏河项目部和泼陂河项目部,调查了解案情,经调查了解到,晏某分多次给蒯某工程部送水泥,其中有三次水泥不是蒯某要求的水泥品牌,但是当时做工的工人接收并且使用了水泥。
为了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秉持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调解员认真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通过耐心地沟通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并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经过多番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蒯某于2024年11月11日一次性支付欠晏某水泥款5000元,剩余2456元所欠水泥款晏某不再索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