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固始县东方伯爵酒店有限公司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的固始县东方伯爵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军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现场送达法律文书,且通过其他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4〕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4〕第12号),上述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附件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8日

  附件1: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4〕第12号

  固始县东方伯爵酒店有限公司: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拖欠张少有、杨旭凤2名员工工资,共计20033.33元。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固人社监察询通字〔2024〕第3号),通知你单位在8月22日前携带劳动者工资表、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到现场接受调查,你单位逾期未报送。2024年8月3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43号),责令你单位于9月4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固人社监察询通字〔2024〕第3号)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报送。以上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投诉人张少有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监察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附件2: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4〕第12号

  固始县东方伯爵酒店有限公司: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拖欠张少有、杨旭凤2名员工工资,共计20033.33元。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固人社监察询通字〔2024〕第3号),通知你单位在8月22日前携带劳动者工资表、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到现场接受调查,你单位逾期未报送。2024年8月3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43号),责令你单位于9月4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固人社监察询通字〔2024〕第3号)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报送。以上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投诉人张少有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邮编:465200

  联系人:张桐 许珂

  电话:0376-460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