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其本人没有近亲属,未办理法律收养手续的养子是否有权获得老人的死亡赔偿金呢?
基本案情
小王驾驶车辆和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所驾驶车辆的乘客张某经医治无效后死亡。经过公安机关认定,小王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张某死亡后,丧葬事宜均由张某的养子(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小张主持办理。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小张无奈之下将小王和李某诉至罗山县法院。
判决结果
依法判决小王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共计 3.6万余元,李某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共计 1.5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时依法应得到相应赔偿。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也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费用。现年72岁的老张生前并未结婚生子,父母也已去世。小张和老张只是在口头上约定养子关系,未办理收养手续,生前并未共同居住,只是生病以后由小张护理,平时常去看望,故双方收养关系依法不成立。因此,小张以近亲属身份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小张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原告小张与受害人老张之间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双方未成立法律上认可的收养关系。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被侵权人,其赔偿权利人应为其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