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对网络谣言的辨别力,引导群众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共同参与到网络空间治理的行动中来,罗山公安局开展防范网络谣言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筑网络安全线。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网上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主要涉及时事政治、党史国史、食药卫生、公共安全、公共政策、突发事件、科学常识等多方面内容。有的网民随意发布不实信息,罔顾法律、造谣传谣,严重误导舆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有的网站平台充当“黑嘴”,恶意编发谣言,博人眼球、敲诈勒索,破坏社会和谐安定、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网络释义)

  有哪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第41条、第51条分别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言论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规定提供了对谣言进行规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其他相关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非法经营罪(第225条)、诽谤罪(第246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1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等。

  《民法典》第110条、第990条、第1024条、第1027条、第1028条、第1194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包括名誉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在内的人格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谣言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对于一些互联网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对谣言进行处理,任其发酵造成严重后果,将会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