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庙仙乡某村的章某是经营农业生产肥料的工商户,同村尹某是一种田大户,自2018年以来尹某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各项生产物资均由章某提供,除每年收成后支付章某部分资金外,累计另欠8万余元。今年9月份,章某找到尹某欲拉刚收成的稻谷抵扣剩余的欠款,遭到尹某的拒绝,尹某以往日支付的钱章某少算一笔为由,拒不承认欠章某农资款,双方大吵大闹,后申请庙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庙仙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人员分析研判、调查情况办理此案。调解员首先找到章某向其调查情况,经了解得知自2018年以来,尹某的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物资价值均在(春、夏两季)6万元左右,春秋收成后,尹某总以家庭才买房子、经济困难为由,从不结清当季的农资款项。因两家有点亲戚关系,章某也没逼得太紧。导致6年后累积欠款8万余元,而且尹某的态度蛮横,似有赖账的苗头,章某出示尹某6年的欠账还账凭据,并表示给尹某提供农资就是借钱给尹某,收成后应还款。调解员又找到尹某,尹某表示欠账这事确有其事,自己也不存心赖账。原因是章某要账的态度咄咄逼人,有时在公共场所也不给面子,弄得自己很下不来台,所以才导致如此。

  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的情况后,知道了章某与尹某债务纠纷的症结,决定化解双方的心结以达到化解此债务的目的。首先找到尹某向其讲说:你有困难,人家拿出大批物资周转,解决你的困难,给你提供生产资料,实际是借给你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章某念其有亲戚关系又是邻居,一不追究利息、二不让赔偿损失。咱应积极主动还款,不能以怨报德。在情与理的阐释下,尹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悖情理,答应妥善处理此事,调解员又找到章某向章某讲明尹某的态度,念其尹某的实际困难,希望章某网开一面,让其有计划的还清欠款,章某表示同意,一起长达6年之久的债务纠份在调解员的努力下终于化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尹某向章某赔礼道歉。二、尹某今年向章某支付2万元的稻谷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6万余元明年继续还。三、章某应与尹某多加沟通,帮助尹某脱贫致富。

  此类案件在农村相当普遍,双方此前没通过任何组织机构调解,彼此误解很深,数额较大,极易引发“民转刑”案件,从而要求调解员认真负责、情与法结合,取得当事人的认可,理清思路、抓住关键正确运用调解技巧,促成双方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