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固始县冰云服饰(张勇平):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的固始县冰云服饰(张勇平)涉嫌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你负责人张勇平无法取得联系,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现场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固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1号)。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固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1号)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固始县冰云服饰,地址:固始县幸福路东段,负责人:张勇平,联系方式:13782946600。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拖欠王娟等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4055元,实施了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11日,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15号),责令你于2024年8月12日前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单位,你单位逾期未履行限期整改指令书。
违法的证据:1.投诉人王娟、王丽、刘玉兰、刘群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被投诉单位固始县冰云服饰(张勇平)出具还款协议一份;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15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固始县支行蓼北路分理处(账号:16767601040002873)。
2.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报酬14055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