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冰云服饰(张勇平):

  固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的固始县冰云服饰涉嫌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你单位负责人张勇平无法取得联系,固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现场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4〕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4〕第5号),上述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4〕第5号)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4〕第5号)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1: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4〕第5号

  固始县冰云服饰:

  固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拖欠王娟等8名员工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共计14055元。固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7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15号),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8月12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以上违法行为有张勇平签字还款协议、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监察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固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邮编:465200

  联系人:钟源 张桐

  电话:0376-4605551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2: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4〕第5号

  固始县冰云服饰:

  固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拖欠王娟等8名员工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共计14055元。固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7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15号),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8月12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以上违法行为有张勇平签字还款协议、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固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固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邮编:465200

  联系人:钟源 张桐

  电话:0376-4605551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