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3)豫1528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尹为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志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志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为连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息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肖志军的财产线索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悬赏,悬赏金为执行到位金额的1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