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张某(男)与王某(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其父亲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张小某十八周岁止。2021年11月,张某因病去世,张小某一直跟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而王某自离婚后既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探望孩子,对孩子很少关心和联系,在张某去世后,王某作为张小某唯一法定监护人,始终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将张小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随着张小某逐渐长大,为其办理入学、申请社会救助等一系列问题迫在眉睫,而王某作为张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成为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最大障碍。2023年12月,张小某的祖父经所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引导来到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经审查,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认定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受理并指派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张小某的祖父,经了解,该案现有证据只有户口本、离婚协议、死亡证明,为使案件证据更加扎实,承办律师进行了积极的调查取证工作。
承办律师走访张小某祖父所在村委会,搜集张小某一直由其祖父祖母抚养、其母亲王某未尽到监护人义务的客观证据,证明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变更其祖父母为其监护人更为适宜。
承办律师又经多方联系,打听到王某改嫁后的详细地址,经与所在村委会、王某现任公公沟通,讲清诉讼的来龙去脉,最终获取王某的联系方式,经过与王某进一步沟通释明利害关系和权利义务,王某表示自己为了生活远在异乡且确实无能力抚养张小某,愿意出具一份《放弃监护权书面声明》,自己自愿放弃对张小某的监护权并同意将其交由其祖父母监护抚养。
在完成上述证据收集后,承办律师又到法院立案,经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王某作为张小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其祖父母为其监护人。2024年6月,承办律师回访得知张小某的祖父母依法成为张小某的监护人,目前正在为其办理民政救助手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通过法律途径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取得相关救助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由于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通过诉讼将监护人变更为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祖父母,既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援助及援助律师的及时介入,帮助因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陷入生活困境的未成年儿童及时走出困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该类案件办理上起到了引导示范作用。(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