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08日22时44分,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 S****1 小型普通客车,沿息县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沿河路路易酒庄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项某某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已达醉酒值,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4年03月11日经专业机构鉴定,从项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的含量为17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